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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快速办理深圳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服务证书
发布时间:2023-11-04

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设定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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