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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商务新攻略)

更新时间:2024-10-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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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2024商务新攻略)


RCEP主要挑战


  1.标准和法规的差异:RCEP成员国有不同的贸易标准和法规,这可能会对某些产品或服务的进入造成障碍。协调这些标准和条例需要时间和精力。


  2.国内反对:一些国内行业可能会反对RCEP,担心它会加剧竞争并威胁他们的业务。这可能使成员国难以批准该协定并执行其条款。


  3.知识产权执法:RCEP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但执行这些条款可能具有挑战性,特别是在法律体系薄弱的国家。


  4.政治紧张局势:一些成员国之间可能存在政治紧张局势,这可能会影响RCEP的实施。例如,中国和日本之间,或者中国与一些东盟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能使某些问题难以达成协议。


  5.非关税壁垒:虽然RCEP旨在降低关税,但配额、许可要求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仍然存在。这些障碍可能会限制协议的好处,并为其实施带来挑战。


  6.环境问题:一些环保组织对RCEP表示担忧,认为由于经济活动的增加,RCEP可能导致污染和森林砍伐增加。




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


商务部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外汇管理局


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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